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原告 潘惠宗 被告 陳昱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