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 張振裕張文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股票: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0-ND0044533-01000股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5-ND0164193-01000股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D0269562-71000股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100368-6216股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117611-4513股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161112-0707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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