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告 蔡安倩

被告 方淑苓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45號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妨害自由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年度偵字第6845號案件偵查中,迄未偵查終結,而因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訴訟終結確定,並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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