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告 蔡安倩
被告 方淑苓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45號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妨害自由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年度偵字第6845號案件偵查中,迄未偵查終結,而因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訴訟終結確定,並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