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晉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璁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1,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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