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小字第12號
原   告  呂清彬
被   告  江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英二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所在
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依法經10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芷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