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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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允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信宗 間請求返還代墊稅金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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