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111年度勞補字第1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命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