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 李想 被告 柯幸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加第三項為「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顯然有漏載第三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