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石宗芳 0000代理人 石宗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 曾毅豪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石宗芳91,440元HA0301416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