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李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 饒世德 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95年5月2日6,500元PQ0000000002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饒世德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95年5月2日8,925元P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