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戊○○即 劉許美
丙○○即劉許美丁○○即劉許美己○○即劉許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