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94號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6年9月20日、96年11月20日第一次及第二次延長羈押後,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錢衍臻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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