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王文雄律師被告丁○○被告乙○○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 律師
蔡錫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王俊彥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