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甲○○
庚○○ 顏邦峻 陳力揚 被告戊○○即 劉許美雀
丙○○即劉許美雀丁○○即劉許美雀己○○即劉許美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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