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迭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