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866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王俐 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中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