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丙○○、甲○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號及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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