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有改行普通程序之必要,故定於民國99年8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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