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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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639號
上訴人即
原告偉展計程器廠
法定代理人 陳茶莊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鈅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