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杰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就被告陳俊杰所犯偽證案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張琇涵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