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03號
原   告  黃文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忠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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