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935號
原 告 賴昱瑾
被 告 侯森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而原
告起訴狀雖未記載被告之年籍及身份證字號等可資辦被告身
份之資料,此經本院依職權以姓名「侯森滕」查詢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結果,於臺中市並無被告侯森滕之
資料,再本件原告起訴狀已明載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
竹區,並經本院向被告侯森滕其住所送達司法文書,該司法
文書有合法送達,此有原告起訴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