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賴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保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