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1號
原 告 周玉子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士林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