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1號
原   告  周玉子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士林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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