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8號
原告方介立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法定代理人 李迪健
訴訟代理人 黃麗卿
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所提109年10月29日派工單上「42-44不可排後雨遮排大門口明管」內容之記載緣由、施作時有無遵照該記載(如有必要請檢附證明),繕本逕送原告及被告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