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16號

上訴人 黃瑞嬰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正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具狀主張其為原審被告 孫國聖 (於111年3月18日去世)之配偶,為孫國聖唯一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並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卷321頁),惟上訴人並未依本院111年4月28日通知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且上訴人已於111年5月6日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2號准予備查,此經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是上訴人並非孫國聖之繼承人,其聲明承受訴訟及提起上訴,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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