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玉小字第2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告 湯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玉小字第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陳韋銘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20元,及其中7,697元自民
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