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友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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