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委任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新義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事實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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