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4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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