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86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7月28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