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乙○○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臺北地院裁定移送前來(即民國97年11月12日97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3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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