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72號
原 告 溫侑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應繳裁判
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