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吉春
法定代理人  陳鎰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融 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6,2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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