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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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林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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