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瀛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燦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