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圓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又心 訴訟代理人楊志律師
林鼎越 律師原告與被告博衡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