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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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麗燕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25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任職於克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度總收入為新台幣(下同)430,647元(1月至12月薪資365,685元、年終與三節獎金共計64,962元),換算每月平均為35,887元,名下僅有一輛92年出廠汽車等情,業據克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3日坤(人)字第10002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債務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起至債務人長女102年9月成年止,每月清償7,500元;自102年10月起至債務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翌月起算滿八年為止,每月清償12,400元,合計分96期清償;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年1月及7月各增提1期,八年計16期,每期清償44,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757,200元(以第1期係100年6月為例),清償成數為64.49%(1,757,200÷2,724,801*100%=64.49%),於每月2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財產變賣價值不高,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9,829元,合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扶養兩名子女費用9,829元,亦合於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配偶共同負擔之金額;又債務人另需支付父親撫養費1,417元,同於以99年度扶養免稅額扣除父親領有之殘障補助,再與另名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6,833-4,000}÷2),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
三、又本院依照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建議債務人提出第一階段每月清償14,812元,自債務人長女成年後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9,727元,共計96期之更生方案(設更生方案於100年5月確定,清償總額預計為1,756,172元);而債務人主張僅能配合提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分別為7,500元、12,400元之方案,惟願意於每年獎金發放時點,亦即每年1月與7月,各增提一期,每期清償44,000元(設更生方案於100年5月確定,清償總額為1,757,200元)。本院考量債務人所提出清償方案與本院所建議之方案,僅為履行方法不同,其清償總額反高於本院認定之金額,且本院於計算債務人清償能力時,雖加入年終獎金與三節獎金,但債務人確實需於特定時點才能取得上開獎金,債務人請求變更履行方法尚非過當,是債務人既以依照本院建議提出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遠低於上述高雄縣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第一階段每│第二階段每│每年1月││││月清償金額│月清償金額│、7月各││││││增加清償││││││金額│├────┼─────┼─────┼─────┼────┤│台新銀行│718283│1977│3269│11599│├────┼─────┼─────┼─────┼────┤│台北富邦│130217│358│592│2103│├────┼─────┼─────┼─────┼────┤│國泰世華│211092│581│961│3409│├────┼─────┼─────┼─────┼────┤│兆豐銀行│111120│306│506│1794│├────┼─────┼─────┼─────┼────┤│渣打銀行│76279│210│347│1232│├────┼─────┼─────┼─────┼────┤│新光銀行│87467│241│398│1412│├────┼─────┼─────┼─────┼────┤│遠東銀行│124852│344│568│2016│├────┼─────┼─────┼─────┼────┤│永豐銀行│476396│1311│2168│7693│├────┼─────┼─────┼─────┼────┤│玉山銀行│68294│188│311│1103│├────┼─────┼─────┼─────┼────┤│萬泰銀行│342119│942│1557│5524│├────┼─────┼─────┼─────┼────┤│中國信託│378682│1042│1723│6115│├────┼─────┼─────┼─────┼────┤││每期清償總│7500│12400│44000│││額││││├────┼─────┼─────┼─────┼────┤│清償成數│64.49%││││├────┴─────┴─────┴─────┴────┤│1.自債務人收受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為第一期,本││附表係假設100年6月為第一期,債務人履行時仍需依實際收││受確定證明書日為準。││2.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