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