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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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乙○○代理人丙○○被告甲○○
己○○戊○○
9號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5萬7600元(以該筆起訴分割土地之面積及公告地價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須附繕本);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