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八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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