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楊晉佳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