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