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素蜜 (即 錢浩傑 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451元,應徵裁判費5,1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