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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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汪
善陸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 盧鴻貴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漢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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