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秉浚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子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秉浚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