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16號
原 告 路易威鐙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訴訟代理人 黃寬爐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
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具狀
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