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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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3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乙○○指定 曾桂釵 律師特別代理人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呂素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