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喬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算人)甲○○右聲請人因喬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聲請費用由麗嬿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喬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就任,茲因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申報暨清算所得申報尚俟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 林稽徵所 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二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