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八五三號
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